第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年用水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因调整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引起用水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鼓励年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结果报行业节水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