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年用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所有大型灌区和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中型灌区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其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