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设施,采取透水铺装、地表水径流控制等措施,利用城区河湖水系集蓄雨水,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