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