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