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可以将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印发会议。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