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