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制定议案办理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有关机关应当就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