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议案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