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经济,合理利用城市夜间景观、滨水空间、商业设施、剧院剧场、休闲街区等载体,丰富夜间消费业态和产品供给,引导发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

鼓励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延长开放时间,鼓励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延长营业时间。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