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休闲街区、城镇公园、休闲广场、体育公园、滨水空间、慢行系统、城市绿道、旅游综合体等城市休闲项目建设,打造主客共享生活空间,发展城市休闲游。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