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引领和督促作用,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参照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