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优化土地供应方式,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市场主体出让土地使用权,确保出让的土地权属清晰和无纠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拓宽建设用地的供给渠道。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