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