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本市加强水上污染事故应急专业力量建设,按照水陆统筹、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优化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为专业队伍培训、交流以及专业清污设施、装备的配备提供支持保障。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