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抑制扬尘。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采取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