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推进港口、码头全面配备岸电设施。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港口、码头和船舶应当按照计划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建设和改造。岸电设施应当具备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的供电能力,并能够与船舶安全、可靠、规范对接。本市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