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推进港口、码头全面配备岸电设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港口、码头和船舶应当按照计划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建设和改造。岸电设施应当具备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的供电能力,并能够与船舶安全、可靠、规范对接。

本市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