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等方式,对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