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可以划定特定水域为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船舶在绿色航运示范区航行、停泊和作业,其船型、船龄、防污染结构设备、载运货物种类、污染物排放与碳排放水平、岸电使用应当同时符合绿色航运示范区的有关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