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