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