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执行主席同意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