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质询案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质询: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质询案不得涉及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以及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