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书面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