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汇报,由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计划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