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