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办理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获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