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计划预算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有关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