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