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教育、农业农村、商务、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