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建设完善智慧交通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通行效率。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