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尚未设置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