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一条有效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尚未设置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非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