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停车场(泊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限定停车时间、停放车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或者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征求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