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组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