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