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广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