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条已修改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