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等有关程序。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