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作虚假或者使人误解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强迫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非法集资的,按照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