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名泉保护宣传教育,普及保泉知识,增强公众保泉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名泉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