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将移送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