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名泉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原编制机关应当将变更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变更方案,经名泉保护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