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名泉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山体保护规划相衔接,与林业、农业、气象、旅游、水文、文物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