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区域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