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德州市、齐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关引黄干渠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引黄干渠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引黄干渠建设、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