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德州市、齐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黄干渠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建设、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引黄干渠的安全运行。

引黄干渠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引黄干渠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