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引黄干渠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支、斗、农、毛渠系的具体保护办法,加强引黄灌区水网保护体系建设,推动黄河水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