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引黄干渠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