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引黄干渠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嬉水、游泳、野营、烧烤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