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路段、区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车内不配备驾驶人和测试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